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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崔珉与李红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珉,李红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57号原告崔珉。被告李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珉诉被告李红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珉于2011年3月2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合计45元,由被告李红亮负担。审判员  崔银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