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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龚文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文辉,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0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1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文辉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龚文辉在西安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的“蓝色天空”网吧上网时,趁工作人员休息之际,用铁管撬开收银台抽屉,窃取现金2150元。当日11时许,被告人龚文辉被抓获,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及闫某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单、领条);被告人龚文辉的供述;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文辉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已追回,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