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永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