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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卢敏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敏,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卢敏。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金喜。委托代理人:郑小雄。被告:朱道顺。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周 焰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许小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