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卢敏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敏,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卢敏。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金喜。委托代理人:郑小雄。被告:朱道顺。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周 焰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许小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