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龙执民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正好印务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正好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1.3.2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正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张秀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正好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拍卖,现本院需等待其拍卖结果,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7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1年3月23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731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