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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李某甲为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卢某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认识并自由恋爱,1××××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在巾山实验小学读五年级。由于双方性格不同,婚前未充分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生活平某某基本上各人过各人的生活,女儿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2011年1月19日夜有朋友告知被告与其他男子在外娱乐,待原告赶到现场时,已是20日凌某,并发现被告与一男子刚离开娱乐场所而在一宾馆开房。至此,原告才明白被告不顾家庭的原因在此。并且,被告的行为也最终导致原、被告仅有的一点感情彻底破裂而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请: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高某书面答辩称:原、被告经过充分了解,从认识到现在,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虽有一些小摩擦,但也属正常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婚后由于被告工作较忙,可能忽略了家庭生活,但被告对这个家还是非常珍惜的,并不存在漠不关心的情况。原告离婚的原因是对被告存在一些误解。2011年1月19日夜被告在外娱乐是事实,但并不是与其他男子,而是被告单位的同事。开房是因为被告喝醉了,回家怕引起原告父母的误解,所以让其同事开了一个房间休息一下。被告并没有背叛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乙,现在巾山实验小学读五年级。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1月19日晚,原、被告双方再次为被告与其同事杨某等人唱歌等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1年1月20日被告和杨某在古城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