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骆某某。被告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以其与被告苗某某分居不满二年、未达法定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