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平水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平水保字第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诉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为了防止方某某将房屋转让款转移他处,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方某某与吕成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委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进行监管支付的帐户中方某某房屋转让款6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开设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的帐户(帐号:66×××31)中的方某某与吕成妹房屋转让款6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刘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忠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学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