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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涧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毛荣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毛荣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荣选,男。洛阳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毛荣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2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荣选银行存款或收入58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毛荣选将承租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的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