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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香娥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香娥,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徐香娥。委托代理人韩朝耀,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铺尚社区。代表人朱永刚。委托代理人王俊芳,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香娥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社区居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香娥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香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