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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兰萍诉被告孔文、西安秋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萍,孔文,西安秋林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74号原告:兰萍,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锦绣鞋城6区191号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华山,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文,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秋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乃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萍与被告孔文、西安秋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萍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萍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兰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