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初字第40号原告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京长。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卢春强。原告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