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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宏妹。被告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