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孙某。被告罗某。原告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罗某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思成,距今不满一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