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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孙某。被告罗某。原告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罗某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思成,距今不满一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