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金华良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初字第31号原告金华良。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定代表人谈月明。第三人浙江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金华良与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浙江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良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良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