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黄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鲍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鲍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黄某甲。原告鲍某与被告黄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鲍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夫妻。1994年10月份,双方经媒人介绍自愿确立婚姻关系,草率同居生活后原告怀孕。××××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古历12月初5双方举行婚礼,婚后,育有一子黄某乙,现年17岁,儿子的生活费均由原告打工维持,被告的钱都花在喝酒、赌博行为上,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黄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她离婚主要是因为想要我父亲死后的一笔赔偿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994年10月份,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婚姻关系,同居生活并怀孕。1995年4月5日,双方在黄岩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古历12月初五举行婚礼。婚后育有一子黄某乙,在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喝酒等不良习气,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尔后因被告父亲丧葬之事,原告认为自己的意见没有得到尊重,使夫妻关系进一步得到损害,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有17年的夫妻生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以及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喝酒等不良习气,且在处理被告父亲丧葬时其意见没有得到被告的尊重,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鲍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