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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薛瑞阁诉被告陈红卫、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阁,陈红卫,薛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薛瑞阁,男,汉族,1956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陈红卫,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霞,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薛瑞阁诉被告陈红卫、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薛瑞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瑞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退还原告362.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共计762.5元,由原告薛瑞阁负担。审判员 魏 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兴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