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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汉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汉滨检察院指控李辉犯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字第00341号被执行人李辉,男,出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该县棕溪镇。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对李辉诈骗一案,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其中,对李辉判处罚金8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开始后,罪犯李辉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一次性缴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汉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中罪犯李辉的罚金8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浩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