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晖与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晖;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晖,西安市灞桥区海林木材经销业主。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委托代理人兴英杰,北京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女。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边西街**学林雅苑**负责人朱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晖与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晖撤回对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1元、保全费173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570.5元,其余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