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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秦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丝绸厂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秦,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二丝绸厂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丝绸厂,住所地本市东关更新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士环,该厂厂长。王晓秦申请西安市第二丝绸厂劳动纠纷一案,本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丝绸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丝绸厂当场自觉履行义务,将全部案件款人民币2430元交付,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