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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沛龙与陆惠芬、柳松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沛龙,陆惠芬,柳松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46号原告:沈沛龙,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陆惠芬,女,约58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柳松万,男,约60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沛龙诉被告陆惠芬、柳松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沛龙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沛龙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沛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沈沛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