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童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童某。被告郭某甲。原告童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被告郭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诉称,其与被告1997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乙。近一年来,由于被告怀疑自己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甲辩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自从去年原告同他人有暧昧关系后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原告真心悔改,自己可以既往不咎,同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11月份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乙。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但去年以来因被告怀疑原告对其感情不忠发生矛盾,2010年4月原告从家里搬出,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已经产生隔阂,今后二人很难相处故坚持离婚,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致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活十余年,2006年至2009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在被告的支持下,原告曾到日本打工三年,足见双方感情深厚。2009年底双方因感情问题引起矛盾,虽然对夫妻关系有一定的影响,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坚持离婚之诉。综上所述,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并从子女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前嫌共建美满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