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荣福,男,38岁,汉族,陕西省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