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干伟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4428580-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镇大路10号。诉讼代表人:王明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海江,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03069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工业区王宇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干伟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70153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港工业城大港六路51号。法定代表人:干信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干伟国(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4253110),男,汉族,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被告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干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干伟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65元,减半收取4732.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