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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董仁兴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仁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仁兴,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家住犍为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仁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仁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董仁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皖S×××××号低速普通货车,沿慈溪市中横线自东向西行驶至10KM处时,因疏忽大意,与同方向停放在路边的浙A×××××号微型普通客车及站于车身左后侧的驾驶员胡某发生擦碰,造成车辆损坏及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胡某外伤致左上肢毁损伤,行左肩离断术,目前左上肢缺失,此伤构成重伤,又左多发肋骨骨折伴左肺挫伤,左侧液气胸,此伤构成轻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董仁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仁兴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仁兴已支付被害人胡某部分医疗费,并已预交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仁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过磅记录、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预交款凭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董仁兴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仁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车辆,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仁兴有自首情节,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仁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仁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东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威维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