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陈某。被告:程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浙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绍兴县柯岩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离家出走已经两年,在外做传销,搞的家里欠债累累,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原、被告分居已有两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关于夫妻分居已有两年的主张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已有近十年,且生育有一子,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故产生矛盾,造成夫妻间感情不睦,但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信任,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目前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