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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云庆、俞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云庆,俞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慧敏。委托代理人项永红。被执行人徐云庆,农民。被执行人俞海平,农民。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徐云庆、俞海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徐云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按月利率9.69‰计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俞海平对被告徐云庆的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