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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白某,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被告高某,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