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生。被告郭某某,女,1981年6月14日生。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于2004年7月开始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05年5月15日生一子取名杨某某。双方在同居期间关系一直不和睦,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孩子杨某某由被告郭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从二O一一年四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