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靳忠成、靳惠、侯建其、黄金秀与被告刘进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靳忠成;靳惠;侯建其;黄金秀;刘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清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靳忠成,男,系死者侯振兰丈夫。原告靳惠,女,汉族,系死者侯振兰长女。原告侯建其,男,汉族,系死者侯振兰父亲。原告黄金秀,女,汉族,系死者侯振兰母亲。被告刘进伟,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清丰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忠成、靳惠、侯建其、黄金秀与被告刘进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忠成、靳惠、侯建其、黄金秀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忠成、靳惠、侯建其、黄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