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河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