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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黄雪花与邱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花,邱先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58号原告:黄雪花,农民。被告:邱先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花与被告邱先苗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花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