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郦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与郦某某、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郦某某;周某某;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郦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暨市××街道市××幢。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郦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周某某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起诉称:2010年2月5日,被告郦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按每天0.5%承担滞纳金,如不能按期归还导致诉讼,则赔偿其他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郦某某未能归还借款,其余两被告也未尽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被告郦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8000元(自2010年5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滞纳金按日0.5%计算),约定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郦某某未递交答辩状,也未提交抗辩证据。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30万元借款实际并未交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供借条、收据各一份,以证明本案借款之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郦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提出以下二点质证意见:一、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借条只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而并不能证明款项已交付;二、收据的真实性因被告郦某某未到庭而无法确认。本院认为,因三被告均未提供反驳证据否认原告之举证,且原告之证据经本院审查,其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依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2月5日,被告郦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至2010年5月5日,逾期每天承担0.5%滞纳金;如导致诉讼,则借款人自愿赔偿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其他经济损失3万元;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上述各项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担保人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在借条担保单位或个人一栏签名、捺印、盖章。同日,被告郦某某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现金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郦某某未能归还借款,其余两被告也未尽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郦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自2010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约定的其他损失30000元;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民间保证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成立并有效。被告郦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逾期未还,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也未尽保证责任之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将利息(包括逾期利息)部分之诉请变更为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司法保护幅度,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其他经济损失30000元,因双方有特别约定,结合本案标的、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等,该约定基本合理,依法可予支持。被告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郦某某应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他经济损失3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790元,由被告郦某某负担,被告周某某、诸暨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魏志诚审判员  陆启杰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