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杜琳琳与张艳朋、崔连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琳琳,张艳朋,崔连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147号申请人杜琳琳。被申请人张艳朋。被申请人崔连勇,成年。申请人杜琳琳因与被申请人张艳朋、崔连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艳朋驾驶的G-QXXXX号变型拖拉机一辆或价值8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艳朋驾驶的G-QXXXX号变型拖拉机一辆或价值80000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8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