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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阔,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海阔,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号(华夏陶瓷建材城)25栋3077号。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被执行人:张永辉,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伍德明,住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水湾大厦*层*单元8B3。法定代表人:张泽华。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海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80000元、利息人民币442800元及损失赔偿;伍德明、张永辉、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经黄海阔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保全了伍德明名下位于珠海市××商业步行街××、××、××、××、××、××路××、××单元××房、××房、××房、××单元××房、××房、沿河东路××号、××号、××号、××号、××号、××房产,并委托珠海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2546946元,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予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伍德明名下位于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1号、102号、120号、143号、145号、桃园路38号-1号、夏美路161号5栋1单元101房、102房、103房、2单元101房、103房、沿河东路335-2号、335-4号、335-7号、335-17号、335-18号、335-22号房产,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