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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新与李英初、玉色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李英初,玉色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梁新。被告李英初。被告玉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诉被告李英初、玉色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新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新负担。审判员  蓝彬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