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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东胜。枣强县晓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