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妍与被告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明妍;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张明妍,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位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联盟,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妍与被告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妍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妍申请撤回起诉,合法自愿,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妍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