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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利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分配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徐利。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徐捍卫,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徐利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徐家寨村三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家寨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家寨村三组之诉讼代表人徐捍卫、被告徐家寨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徐建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所在村组村民,被告村组于2010年12月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6007元,却未给其分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6007元。被告徐家寨村三组之诉讼代表人徐捍卫、被告徐家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建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利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组户籍,1999年4月徐利与西安市五环集团劳动服务公司职工王锁结婚,王锁系居民户口。因王锁为居民户口,原告徐利户籍无法迁入,故其婚后户籍仍在被告村组。2010年元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2010年12月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6007元,但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6007元。被告徐家寨村三组之诉讼代表人徐捍卫、被告徐家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建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以上事实,有户口登记本、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徐利与城镇居民王锁结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徐利户籍无法迁入,故其婚后户籍仍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村民,依法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故对其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600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利征地款6007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