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权步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步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步浩,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陕西光大外事旅游公司司机,2010年9月6日被抓获,同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步浩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权步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权步浩在陕西省延安市其女友秦某1家中,谎称有能力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但需要办证费用及三个月的办证时间,骗取了秦某1家人的信任。秦某1的母亲遂委托权步浩为其女婿陈某办理驾驶证,并由秦某1交给权步浩2600元的办证费用。2008年8、9月间,郝某、冯某、白某、李某先后从秦某1及其姐秦某2处得知此事,亦委托权步浩为自己办理驾驶证,权步浩先后收取郝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收取冯某、白某、李某共7700元的办证费用。同年9月,秦某1的母亲又委托权步浩为其女儿秦某2及儿子秦唯杰办理驾驶证,由秦某1交给权步浩现金5000元。后权步浩为陈某、郝某、冯某、白某、李某办理了假驾驶证,并分别交给上述被害人,所得赃款挥霍。破案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权步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2、扣押清单;3、户籍证明;4、抓获经过;5、提取笔录;6、证明材料;7、假驾驶证;8、证人秦某2、秦某1等人的证言;9、被害人郝某、白某、李某等人的陈述;10、被告人权步浩的供述;11、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步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确有悔过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权步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