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郑亚英与顾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亚英,顾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80号上诉人:郑亚英。委托代理人:徐飞雄。被上诉人:顾明芳。委托代理人:沈益、齐跃平。上诉人郑亚英因与被上诉人顾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郑亚英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亚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郑亚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