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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郑亚英与顾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亚英,顾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80号上诉人:郑亚英。委托代理人:徐飞雄。被上诉人:顾明芳。委托代理人:沈益、齐跃平。上诉人郑亚英因与被上诉人顾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郑亚英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亚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郑亚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