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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建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与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徐甲与被告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并已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甲与被告程某某系保证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与担保人关系,该保证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汪某,汪某因涉嫌诈骗,建德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借款人汪某已涉嫌诈骗,本案借款有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审理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