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0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少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少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059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前,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文,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少素,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刘少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9545.31元、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及利息(截止2017年8月1日欠利息34360.14元;此后的利息自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刘少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9545.31元、违约金4477.25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为143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89545.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丰收贷记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信用额度10万元合同相关约定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10月13日起开始透支,……2015年10月22日最后一笔透支28967元。还款事实2015年11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89545.31元透支违约金4477.25元透支利息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为143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89545.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少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9545.31元、违约金4477.25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为143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89545.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刘少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通利人民陪审员余作啸人民陪审员王将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李绍炬代书记员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