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甲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463号原告王某某(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陈守芳、沈丹(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陈甲。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王某某,陈乙;被告:陈甲(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朱河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陈乙,其诉讼代理人陈守芳、沈丹;被告:陈甲,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陈乙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陈甲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河朱河邵应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