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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法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锦、廖石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锦,廖石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法民初字第158号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叶桂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亮,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志标,该社职员。被告李志锦,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佛冈县。被告廖石彩,女,系李志锦之妻,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佛冈县。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志锦、廖石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志锦、廖石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