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民正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民正,中建四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魏民正,西安市长安区建森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魏建森,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民德门长江丰泽园A座1606室。法定代表人蔡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魏民正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民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