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海瑞与鲍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任海瑞。被告鲍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瑞诉被告鲍玉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鲍玉忠在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的冀11052**号拖拉机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级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提取被告鲍玉忠在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冀11052**号拖拉机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湛湘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彩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