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姜青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青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青山,男,1988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余姚市。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传唤到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青山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青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姜青山经预谋,在浙江省慈溪市、余姚市范围内的七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内,单独或让陪同前去的不知情的第三人留在店内,借此蒙蔽店主,然后以购车、试车为名,将所试骑的电动自行车骑走并逃离。被告人姜青山采用上述手段,共骗得电动自行车7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9680元。具体如下:1.2010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姜青山至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北路岑某经营的某电动车逍林专卖店,以购车、试车为名,从该店骗得某五羊公主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50元),后借机逃离。2.同月3日下午,被告人姜青山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至余姚市梨洲街道世南东路李某经营的某电动车店,���购车、试车为名,从该店骗得绿驹猎豹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280元),后其独自骑车逃离。3.同月4日下午,被告人姜青山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至余姚市阳明街道舜水南路谢某经营的某电动车余姚旗舰店,以购车、试车为名,从该店骗得名鹰五羊公主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其独自骑车逃离。4.同月6日下午,被告人姜青山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至慈溪市胜山镇马潭路陈某经营的某电动车销售店,以购车、试车为名,从该店骗得绿驹猎豹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其独自骑车逃离。5.同月8日下午,被告人姜青山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至本市横河镇乌山村慈溪车城邹某经营的绿驹电动车专卖店,以购车、试车为名,从该店骗得红色绿驹猎豹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后其独自骑车逃离。案发后,该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同月14日下午,被告人姜青山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至本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某电动车店,以购车、试车为名,从该店骗得爱玛极速600-2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650元),后其独自骑车逃离。7.同月27日上午,被告人姜青山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至慈溪市横河镇乌山村慈溪车城东区朱某2经营的新日电动自行车店,以购车、试车为名,从该店骗得佳能达五羊公主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后其独自骑车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姜青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2、岑某、邹某、陈某、谢某、李某的陈述、证人赵某、蒋某、朱某1、唐某、郑某、张某的证言、价格认证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姜青山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青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青山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青山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青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