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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院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