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段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蔡某某,女,1934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某,女,系陕西省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1954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1957年1月1日生,系段卫国前妻。案由:分家析产纠纷。原告生育的五个子女,被告系其长子,原告与其配偶段某某同是国棉二厂职工,在2002年购买单位的房改房一处(国棉二厂52号楼1单元1层东户),之后一直与儿子段某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至今。购房时五个子女均已成家。2005年9月5日原告配偶段某某死亡后,原告与被告段某某及其前妻的关系大不如前,并时有冲突。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请求与被告分家析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国棉二厂家属区52号楼1号住房一套由原告蔡某某与其配偶段某某所有。二、原告蔡某某于2011年6月22日之前给付被告段某某该房屋折价款17万元。三、被告段某某于2011年6月22日之前搬离52号楼1号住房,如不能按期搬出,则应向原告承担5万元损失。四、被告段某某放弃对其父段某某所享有的52号楼1号住房房产份额的继承权,属于其父段某某财产份额的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搜索“”